国务院出台13条措施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提出13条具体措施,旨在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注入新动力。《措施》明确,对需报国家审批(核准)的具有一定收益的铁路、核电、水电、跨省跨区直流输电通道、油气管道等项目,应专项论证民间资本参与的可行性,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专项说明。对具备条件的项目,民间资本持股比例可在10%以上。
在低空经济领域,《措施》提出引导民间资本有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一视同仁对待民间投资项目,优化卫星通信业务准入政策。同时,加快公布向民营企业开放的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清单,支持有能力的民营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针对服务业准入限制,《措施》要求清理不合理限制,严禁在环保、卫生、安保、质检、消防等方面违规设置障碍,支持民间资本更多投向工业设计、共性技术服务、检验检测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在政府采购方面,《措施》明确要求对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严格预留预算总额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鼓励将对民营企业的合同预付款比例提高至30%以上。
《措施》还提出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修订分类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的特许经营项目清单,严格落实招标投标领域相关制度规定,严禁对民营企业违规设置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强制加入协会等附加条件。在金融支持方面,《措施》强调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对符合条件民间投资项目的支持力度,用好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支持一批符合条件的重要行业、重点领域民间投资项目。同时,用好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民营企业年度服务目标,完善内部实施细则,满足民营企业合理信贷需求。
此外,《措施》还提出支持民营龙头企业建设综合性数字赋能平台,打通产业链供应链数据堵点,带动上下游中小企业协同数字化转型;持续落实科技型企业上市融资、并购重组"绿色通道"政策,积极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